法院審理查明,田業海與田業飛是電白食品公司、水東食品公司、電白肉聯廠、電白臘味廠的實際控制人。自2000年起,兄弟兩人私自組建肉聯廠稽查隊,壟斷電白市內的生豬肉屠宰和銷售,拉攏公司的副經理、出納、會計以及家族成員,逐步形成以田業海、田業飛為首,人數較多、骨干成員固定并有明確的層級和職責的黑社會性質組織。
該組織采取暴力、威脅、恐嚇等非法手段打壓生豬經營戶,禁止豬肉經營戶到電白肉聯廠以外的肉聯廠進購豬肉售賣,以“統購統銷”制度壟斷生豬市場,造成電白地區豬肉價格長期居高。田業海、田業飛利用其肉聯廠實際控制人的身份,與生豬供應商內外勾結,虛高生豬收購價格、生豬重量,指使組織成員做假帳,大肆侵吞國有資產達2559萬余元。
為攫取非法利益,組織成員還利用開設賭場、外圍賭球等方式并多次高利放貸。該組織還實施了強迫交易、尋釁滋事、搶劫、非法拘禁、詐騙、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,在電白地區豬肉市場欺行霸市,對生豬屠宰、銷售行業形成壟斷和非法控制,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、社會生活秩序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以被告人田業海、田業飛為首的犯罪團伙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、經濟特征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,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。被告人田業海、田業飛作為組織、領導者,應當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,其他組織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罪行承擔責任。根據各被告人犯罪情節、悔罪表現及各自在組織中的地位、作用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